財務記賬憑證未審核不能記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五條的內容規定,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財務記賬憑證一般由財務人員的上級即財務總監進行審核,而財務總監完成記賬憑證的審核后應當蓋上個人私章,以反映對記賬憑證內容真實性和可靠性進行明確的責任。財務記賬憑證完成審核后,財務人員應當將記賬憑證的內容進行登記入賬并對記賬憑證進行裝訂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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