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國稅地〔1989〕13號)第一條要求,對火電廠廠區圍墻內的用地,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廠區圍墻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廠區圍墻外的其他用地,應照章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對火電廠廠區圍墻內的用地,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廠區圍墻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廠區圍墻外的其他用地,應照章征稅。對水電站的發電廠房用地(包括壩內、壩外式廠房),生產、辦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給予免稅照顧。對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與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銜接
為避免對一塊土地同時征收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法規定,凡是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后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應從批準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元償使用的土地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元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繳納農業稅的土地
凡在開征范圍內的土地,除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按規定免予征稅以外,不論是否繳納農業稅,均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的用地
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對有些基建項目,特別是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發展的大型基建項目占地面積大,建設周期長,在建期間又沒有經營收入,為了照顧其實際情況,對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免征或減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已經完工或已經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用地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
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按規定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為了促進集貿市場的發展及照顧各地的不同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對集貿市場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七)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對于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倉庫庫區、廠房本身用地,應依法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八)關閉、撤銷的企業占地
企業關閉、撤銷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如土地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或企業重新用于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九)搬遷企業的用地
1.自2004年7月1日起,企業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企業范圍內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免征稅額由企業在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2.對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和企業范圍內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業申報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認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具體報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3.企業按上述規定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開始使用時,應從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計算和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4.稅務機關要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源管理,摸清納稅人土地的使用狀況,并設立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管理臺賬。有條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城鎮土地使用稅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掌握企業有關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納稅、免稅情況,加強稅源管理。
5.稅務機關應對上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進行調查核實,如發現虛假情況,按《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
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定者外,在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一)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對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二)企業的綠化用地
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三)中國物資儲運總公司所屬物資儲運企業用地
對物資儲運企業的倉庫庫房用地,辦公、生活區用地,以及其他非直接從事儲運業務的生產、經營用地,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物資儲運企業的露天貨場、庫區道路、鐵路專用線等非建筑物用地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按照下述原則處理:
1.對經營情況較好、有負稅能力的企業,應恢復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經營情況差、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可在授權范圍內給予適當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1)自2004年7月1日起,納稅人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須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情況材料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審批。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審批權限應集中在省級(含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機關,不得下放。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部門在辦理減免稅審批時,應當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和企業的實際情況嚴格把關。對國家限制發展的行業、占地不合理的企業,一般不予減稅免稅;對國家不鼓勵發展,以及非客觀原因發生納稅困難的,原則上也不給予減稅免稅;其他情況確實需要減稅免稅的,應當認真核實情況,從嚴掌握。
(3)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提高審批效率,強化服務管理的要求,制定和規范
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審批的程序和管理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十四)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所屬單位用地
1.下列油氣生產建設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石油地質勘探、鉆井、井下作業、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臨時用地;
(2)各種采油(氣)井、注水(氣)井、水源井用地;
(3)油田內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輸油(氣、水)管道用地;
(4)石油長輸管線用地;
(5)通信、輸變電線路用地。
2.在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外工礦區內的下列油氣生產、生活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與各種采油(氣)井相配套的地面設施用地,包括油氣采集、計量、接轉、儲運、裝卸、綜合處理等各種站的用地;
(2)與注水(氣)井相配套的地面設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轉水以及供氣、配氣、壓氣、氣舉等各種站的用地;
(3)供(配)電、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澇、防風、防沙等設施用地;
(4)職工和家屬居住的簡易房屋、活動板房、野營房、帳篷等用地。
除以上所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其他在開征范圍內的油氣生產及辦公、生活區用地,均應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五)林業系統用地
1.對林區的育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可比照公園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林業系統的林區貯木場、水運碼頭用地,原則上應按稅法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考慮到林業系統目前的困難,為扶持其發展,暫予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4.除上述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對林業系統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均應征
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六)鹽場、鹽礦用地
1.對鹽場、鹽礦的生產廠房、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3.對鹽場、鹽礦的其他用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或給予定期減征、免征的照顧。
(十七)礦山企業用地
1.礦山的采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藥庫的安全區,以及運礦運巖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系統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位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的煤炭企業已取得土地使用權,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復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除上述規定外,對礦山企業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均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八)電力行業用地
1.火電廠廠區圍墻內的用地均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廠區圍墻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廠區圍墻外的其他用地,應照章征稅。
2.水電站的發電廣房用地(包括壩內、壩外式廠房),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用地給予免稅照顧。
3.對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九)水利設施用地
1.水利設施及其管擴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征稅。
2.對兼有發電的水利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免,具體辦法比照電力行業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核工業總公司所屬企業用地
1.對生產核系列產品的廠礦為照顧其特殊情況,除生活區、辦公區用地應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外,其他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除生產核系列產品廠礦以外的其他企業,如儀表企業、機械修造企業、建筑安裝企業等,應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上述企業納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照顧的,可由企業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核后,報國家稅務總局核批。
(二十一)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用地下列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導管架、平臺組塊等海上結構物建造用地;
2.碼頭用地;
3.輸油氣管線用地;
4.通信天線用地;
5.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機場用地。
除上述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其他在開征范圍內的油氣生產及辦公、生活區用地,均應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十二)交通部門港口用地
1.對港口的碼頭(即泊位,包括岸邊碼頭、伸入水中的浮碼頭、堤岸、堤壩、校橋等)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港口的露天堆貨場用地,原則上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其實際情況,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除上述規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十三)民航機場用地
1.機場飛行區(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安全帶、夜航燈光區)用地、場內外通訊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在機場道路中,場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場內道路用地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3.機場工作區(包括辦公、生產和維修用地及候機樓、停車場)用地、生活區用地、綠化用地,均須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十四)司法部所屬勞改勞教單位用地
1.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勞教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勞改單位及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勞教單位的工廠、農場等,凡屬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辦公室、警衛室、職工宿舍、犯人宿舍、儲藏室、食堂、禮堂、圖書室、閱覽室、浴室、理發室、醫務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圍土地,均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對監獄用地,若主要用于關押犯人,只有極少部分用于生產經營的,可從寬掌握,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4.勞改勞教單位警戒圍墻外的其他生產經營用地,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十五)軍隊、武警部隊系統用地
1.軍辦、武警辦企業(包括軍辦集體企業)的用地、與地方聯營或合資的企業用地,均應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于軍需工廠用地,凡專門生產軍品的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生產經營民品的,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既生產軍品又生產經營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劃分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3.從事武器修理的軍需工廠,其所需的靶場、試驗場、危險品銷毀場用地及周圍的安全區用地,免予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4.對于軍人、武警人員服務社用地,專為軍人、武警人員及其家屬服務的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外營業的,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軍隊、武警部隊實行企業經營的招待所(包括飯店、賓館),專為軍、警內部服務的,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兼有對外營業的,按各占的比例劃分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6.從2004年8月1日起,對軍隊空余房屋出租免征房產稅。
(二十六)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土地
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二十七)郵政部門的土地
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應當依法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以外的,尚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土地,在單位財務賬中劃分清楚的,從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十八)對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第一期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予以免征
(二十九)高校后勤經濟實體自用的土地
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自用的土地,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十)相關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熱企業稅收問題的通知識財稅[2004]28號)規定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供熱企業",是指向居民供熱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單位自供熱及為小區居民供熱的物業公司等,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2.對于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生產用房"和"生產占地",是指上述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對既向居民供熱、又向非居民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總供熱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對于兼營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生產經營總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
(三十一)國家天然林保護工程自用的土地
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用于天然林保護工程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于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外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土地仍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由于國家實行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造成森工企業的土地閑置1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閑置房產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業重新用于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免稅土地應單獨劃分,與其他應稅土地劃分不清的,應按規定征稅。
(三十二)人民銀行自用的土地
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十三)鐵路行業自用的土地
繼續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的范圍包括:鐵路局、鐵路分局(包括客貨站、編組站、車務、機務、工務、電務、水電、車輛、供電、列車、客運段)、中鐵集裝箱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特貨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行包快遞有限責任公司、中鐵快運有限公司;地方鐵路運輸企業自用的房產、土地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比照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的政策執行。
(三十四)國家直屬儲備糧、棉、糖、肉、鹽庫自用土地
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華商中心、國家儲備糖庫、國家儲備肉庫經營中央儲備糖肉業務自用的房產,中國鹽業總公司國家直屬儲備鹽庫經營中央儲備鹽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十五)核電站和廉租住房用地
1.對核電站的核島、常規島、輔助廠房和通訊設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線路用地),生活、辦公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核電站應稅土地在基建期內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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