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合法稅務登記證和副本(納稅人領取零食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6、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開業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經由工商登記而設立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時,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的稅務登記,通常簡稱為開業登記或稅務登記。辦理開業稅務登記是納稅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那么,今天將為大家具體介紹下納稅人進行開業稅務登記所需進行的程序:
(1)納稅人在法定的時間內辦理稅務登記。具體指:凡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開業和發給營業執照的,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應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或按稅法規定在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所屬跨地、區的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除由其總機構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外,也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稅務登記。
(2)納稅人提出辦理稅務登記的書面報告。納稅人申請稅務登記應先到主管稅務機關或指定的稅務登記點,填報《申請稅務登記報告書》。需要說明的是,我國國家稅務機關為適應分稅制的需要,設置了兩套稅務機構,即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兩套機構對各自負責征收管理的納稅人實施統一代碼,分別登記,分別管理。
(3)納稅人報送有關證件或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必須攜帶下列證件或資料: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銀行賬號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入境證件;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和資料。
(4)納稅人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稅務登記表的內容包括:①企業或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人境證件號碼;②納稅人住所和經營地點;③經濟性質或類型、核算方式、機構情況、隸屬關系;④生產經營范圍、經營方式;⑤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開戶銀行及賬號;⑥生產經營期限、從業人數營業執照字號及執照有效期限和發照日期;⑦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⑧記賬本位幣、結算方式、會計年度及境外機構的名稱、地址、業務范圍及其他有關事項;⑨總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業務范圍、財務負責人;⑩其他有關事項。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辦理企業開業稅務登記需填寫《稅務登記表》。
1.填寫稅務登記表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書面報告,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住所、經營地點; 經濟性質; 企業形式、核算方式; 生產經營范圍、經營方式; 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開戶銀行及賬號; 生產經營期限、從業人數、營業執照號碼; 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 其他有關事項。 此外,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應登記總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業務范圍,財務負責人。這樣規定便于稅務機關對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的經濟往來進行稅務管理。
除填寫稅務登記表外,實務中,稅務機關還要求納稅人填寫稅種登記表,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還應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
2.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填報稅務登記表的同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相應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營業執照; 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銀行賬號證明; 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3.審核發證
對納稅人填報的稅務登記表,提供的有關證件及資料,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對不符合規定的,也應給予答復。
4.建立納稅人登記資料檔案
所有的登記工作完畢后,稅務登記部門應將納稅人填報的各種表格以及提供的有關資料及證件復印件建成納稅人登記資料檔案,并制成納稅人分戶電子檔案,為以后的稅收征管提供可靠的信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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