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七號) 第三十九條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來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自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百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稅務登記證號碼、度及有效期,你可以到所屬的稅務局前臺咨詢。把公司的營業執照帶上。
稅務登百記證副本丟失程序
一、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并填寫《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1份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
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度、雜志的報頭或者刊頭
三、納知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道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征管法實施細則第20條規定)
四、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按照回《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規定稅務登記證丟失答的處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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