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百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稅人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度平整土地并代委托知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其代委托道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屬于“服務業—代理專業”行為,應以提供代理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屬于“服務業㎡㎡代理業”行為,應以提供代理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建筑業營業稅簡稱建安稅,是指對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建筑勞務而就其營業額征收的一種流轉稅,也是營業稅的一種。
一·建筑業概述
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等,包括建筑工程,安裝工程,修繕工程,裝飾工程和其他工程作業等內容。它具有流動性大,建筑產品多樣、施工條件多變,施工周期較長等特點。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分包是指建筑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轉包是指將工程總承包單位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行為。
二·建筑業的征稅范圍
一、建筑業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
(一)建筑業稅目規定的征稅范圍
建筑業稅目的征稅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建筑、修繕、安裝、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的勞務。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臺、窯爐及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內。修繕: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施工作業。
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在內。
裝飾: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其他工程作業:是指建筑、修繕、安裝、裝飾以外的各種工程作業,如代辦電信工程、疏浚、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二)建筑業征稅范圍的幾項具體規定
根據建筑業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現行稅法中對下列具體項目作了一些具體規定。應當指出,這里所說的具體規定,是指根據基本規定,對一些認識上容易產生分歧的事物進行的具體認定。
1、代辦電訊工程
2、打井工程
3、以工代賑問題
4、內部工程問題(依法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二、建筑業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一)關于自建行為的征稅問題
所謂自建行為,是指擁有施工能力的單位自行建造建筑物后使用或銷售的行為。按照營業稅的基本原理來看,自建行為因其未對外提供應稅勞務,因而對其中間的建筑行為是不應征稅的。
(二)關于疏浚工程
疏浚是以人工或機械的方法清除航道、港口、碼頭、水庫等淤塞、挖深河槽,以通暢水流或改善通航條件等業務。
(三)關于安裝有線電視
有線電視安裝費,是指有線電視臺為用戶安裝有線電視接收裝置,一次性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也稱之為初裝費。根據現行營業稅稅目注釋的規定,這項初裝費屬于建筑業的征稅范圍。
(四)關于燃氣初裝費
財稅[2003]16號,“燃氣公司和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時,代有關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集資費(包括管道煤氣集資款〈初裝費〉)、手續費、代收款等,屬于增值稅價外收費,應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國稅函〔2002〕105號批復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是用于管道煤氣工程建設和技術改造,在報裝環節一次性向用戶收取的費用。根據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對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五)關于綠化工程
綠化工程往往與建筑工程相連,或者本身就是某個建筑工程的的一個組成部分。例如,綠化與平整土地就是緊密相連的,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屬于建筑業稅目中的“其他工程作業”,因此綠化工程屬于建筑業的征稅范圍。注意問題:承包整個綠化工程,按收取的全部價款征收建筑業營業稅。不得扣除購買的綠化樹苗、花等原材料。
(六)對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裝工程按何稅目征稅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即工程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國稅函發[1995]156號)
(七)關于國防工程和軍隊系統的建筑工程
根據財稅[2001]187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承包國防工程和軍隊系統的建筑安裝工程取得的收入,從2001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營業稅。
(八)關于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的征稅問題
根據國稅函〔2009〕520號的規定,納稅人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三、建筑業營業稅與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劃分問題
建筑業務征稅問題: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近設置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和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和本企業建筑工程的,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一)對不動產的修繕與對有形動產的修理的劃分問題
按現行流轉稅制的規定,對不動產的維修屬于營業稅建筑業稅目中的修繕業務,對有形動產的維修則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中的修理修配業務。
(二)工業企業為用戶安裝自產產品的征稅問題
按照細則第七條“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規定來處理,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三)建筑業與營業稅其他稅目劃分問題
納稅人對建筑、設計等業務實行總承包的,應分別按建筑業與服務業稅目征稅,(如將設計勞務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其分包費支出可以從其總承包額中減除。)分包設計勞務的納稅人,其從事設計勞務而向對方收取的價款,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設計”項目征收營業稅,并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
三·建筑業的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
1、建筑業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筑業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
特殊規定: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轉包的,分包或轉包者為納稅人。
2、建筑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分包方式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無論工程是否實行分包,稅務機關可以建設單位和個人作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1) 納稅人從事跨地區工程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
(2)納稅人在勞務發生地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
四·建筑業的計稅依據
建筑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承包建筑工程,安裝工程,修繕工程,裝飾工程和其他工程作業所取得的營業收入額,即建筑安裝企業向建筑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及價外費用。
(1)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筑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3)納稅人將自建的房屋對外銷售,其自建行為首先應按建筑業繳納營業稅,再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4)納稅人提供裝飾勞務的,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營業額。
(5)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道,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營業額中。
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稅務情況列舉。
五·稅率
1、營業稅
按照工程收入的3%的計算繳納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
按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計算繳納。稅率分別為7%(城區)、5%(郊區)、1%(農村)。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稅稅額×稅率。
3、教育費附加
按實際繳納營業稅的稅額計算繳納,附加稅率為3%。
計算公式:應交教育費附加額=營業稅稅額×費率。
六·建筑業應納稅額計算
應納營業稅額=建筑業計稅營業額×3%
例1 某建筑隊承包工程一項,共使用原材料60萬元,其他物資和動力20萬元,并于2001年12月完工,驗收合格,取得建筑工程收入280萬元,適用稅率為3%。
其應納營業稅稅額=[(60+20)+280]×3%=10.8萬元
例2 建筑公司承包一項工程,工程總造價為5 500萬元,其中將2 000萬元土建工程分包給B施工企業。由于市場原材料價格上漲以及該工程提前竣工,建設單位付給A建筑公司材料差價款500萬元,提前竣工獎200萬元。A建筑公司又將其中的材料差價款應納稅100萬元和提前竣工獎100萬元付給B企業。計算A建筑公司應繳的營業稅額和代扣代繳B企業營業稅額。
(1) A建筑公司應納營業稅=[(5 500-2000)+(500-100)+(200一100)]×3%=120(萬元)。
(2) A建筑公司應代扣代繳B企業營業稅=(2000+100+100)×3%=66(萬元)。
七·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如合同明確規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及其他物資,不含預收工程價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合同未明確規定付款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或者 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3、納稅人自薦建筑物,其建筑業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銷售自建建建筑物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納稅人將自建建筑物對外贈與,其建筑業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該建筑物產權轉移的當天
二、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建設方為扣繳義務人的,其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支付工程款的當天;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其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帶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八·建筑業納稅義務發生地點
建筑業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建筑業營業稅的納稅地點:
1、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建筑業應稅勞務的發生。
2、納稅人從事跨省工程的 ,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范圍為內提供建筑也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確定。
4、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建筑業營業稅稅款的解繳地點為該工程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跨省工程的,其建筑業營業稅的解繳地點為該工程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
6、納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應按月就其本地和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就其本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所得收入繳納營業稅:同時自應申報之月(含當月)起六個月內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異地建筑業應稅勞務收入的完稅憑證。否則,應就其一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7、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筑業應稅勞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范圍內提供的建筑業應收勞務;上述異地提供的建筑業應稅勞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范圍以外提供的建筑業應稅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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