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新技術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可以享受15%的稅率優惠。請問,該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在進行境外所得稅額抵免限額計算中能否享受該優惠?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八條規定,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分國(地區)分別計算境外稅額的抵免限額。計算公式中“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的稅率,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稅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明確,中國境內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出的應納稅總額,適用25%的稅率,即使企業境內所得按稅收法規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在進行境外所得稅額抵免限額計算時,其在中國境內、外所得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仍適用25%的稅率。
高新技術企業現行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1、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研究開發投入可以進行研發費用確認享受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
3、企業經過技術合同登記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優惠。
4、另外,各地還有地方性的不同的優惠和獎勵政策,比如:
蘇州工業園區:對于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新疆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每家企業最高可一次性獲得30萬元獎勵。
所有獎勵資金都實行專款專用的辦法,全部用于企業的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產品科技含量提升等科技研發活動。
高新技術企業現行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1)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根據新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特定地區減免稅優惠。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規定,
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過渡期優惠政策。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
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
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4)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高新技術企業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4]172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才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高新技術企業有關政策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8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3條
3、《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
4、《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57)
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總局公告〔2014〕63號)
高新技術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稅能否享受15%的優惠稅率?
財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規定,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器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繳納總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有關規定,現就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有關問題補充明確如下:
一、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二、上述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其他事項,仍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經認定機構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正在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優惠的企業。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擴展資料
: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屬于一種稅收政策,是指依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4月聯合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減至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因此高新技術企業也是按年享受稅收優惠。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注明的發證時間是具體日期,不一定是一個完整納稅年度,且有效期為3年。
這就導致了企業享受優惠期間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為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規定,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
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例如,A企業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注明的發證時間為2016年11月25日,A企業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連續3年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年度為2016、2017和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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