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49號)第五條:“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該服務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因此,如果納稅人并非直接從境外的服務接受方,而是從服務接受方的代理人處收取服務價款不符合免征的條件。
疫情發生之后,各國的就業形勢都比較嚴峻,有一些境外人員會到各國的勞務市場中介網站尋找工作,同時尋找租賃住房。那么,境內企業在境內通過網絡向境外人員提供在中國境內找房子的咨詢服務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稅?
針對這一問題,福建稅局2020年2月咨詢答復中回答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第二條下列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
.......
(十三)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鑒證咨詢服務。
下列情形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鑒證咨詢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對境內的貨物或不動產進行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因此,境內企業在境內通過網絡向境外人員提供在中國境內找工作找房子的咨詢服務,屬于對境內的不動產進行的咨詢服務,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鑒證咨詢服務,不可以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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