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國企業合并申報納稅是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營業機構的,可以由其選定其中的一個營業機構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的過程,該項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內容,目前《實施細則》已經失效,關于外國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納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先確認為居民企業或非居民企業,然后按照相關的規定計算并申報企業所得稅。
其中居民企業,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