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益救濟性捐贈一般指公益性捐贈,其稅務處理主要與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相關。
其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