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登記證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由機關所頒發的登記憑證。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并接受稅務機關檢查,副本則一般會用來辦理辦理減免稅、領用發票等相關業務。
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前往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