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納稅抵押是指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不轉移可抵押財產的占有,并將該財產作為稅款及滯納金擔保的行為。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財產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
抵押期間,經稅務機關同意,納稅人可以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納稅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稅務機關提前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超過部分歸納稅人所有,不足部分由納稅人繳納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應該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要求優先受償,抵繳稅款、滯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