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稅務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包括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依法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或者在檢查的過程中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
稅務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稅務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稅務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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