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所得稅與其他收入區別在于,二者定義不同。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其他收入是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中的收入總額是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