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納稅擔保通知書是指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為其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行政文書。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責成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且有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的納稅人或欠繳稅款而要出境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向其下達的書面通知。
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欠繳稅款的納稅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納稅擔保,未結清稅款,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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