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事項通常包括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