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舉辦各類學習班取得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個人持有執照并取得培訓費收入的,收入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稅項目計稅;個人未持有執照并取得培訓費收入的,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稅項目計稅。
其中以查賬征收為主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的培訓費收入的個稅計算方式為:應納稅額=(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以及損失)×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以定率征收為主的計算方式為:應納稅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
以“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征的,針對每次不超過4000元培訓所得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培訓所得-800;針對每次超過4000元培訓所得所得其應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培訓所得×(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