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預交企業所得稅的條件在于納稅人當期應預交的企業所得稅稅費為0。即當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0或者負數。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其中,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免稅收入包括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等。
而各項扣除和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納稅人可以通過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了解扣除的范圍和以前年度虧損的彌補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