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業所得稅調整事項通常為研發費用的調整事項,根據《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新政指引》第二條的內容規定,除制造業以外的企業,且不屬于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的,其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可以在指引規定的期限內,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期間內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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