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稅納稅人是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農業收入是農業稅的計稅依據,可分為兩種計稅依據,分別是按常年產量計算的農業收入和按產品收入計算的農業收入,其中按產品收入計算的農業收入是農業稅的計稅產量;按產品收入計算的農業收入是農林牧產品的計稅依據。
農林收入的計算標準為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種植薯類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種植棉花、麻類、煙葉、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參照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園藝作物的收入、其他經濟作物的收入和經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征收農業稅的其他收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計算標準。
需要注意的是,農業稅已于2006年1月1日被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