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繳企業所得稅的條件為: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此外,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
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