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廣告費調整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企業所得稅的調整,是指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時,對計入賬上的費用項目進行核實,并按規定對超出稅前扣除限額的費用金額或不屬于稅前扣除項目內容的費用支出金額進行納稅調整的過程,分為調增和調減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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