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減免企業所得稅的事項即用于抵減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事項,包括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其中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和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等。
有關各項扣除和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納稅人可以通過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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