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計征個稅的范圍不包括以下內容:
1、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2、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3、保險賠款;
4、軍人的轉業安置費、復員費;
5、國家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等,以及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
6、國家規定的發放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7、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8、我國法律規定的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