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企業所收到的政府補貼,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中第七條的內容進行增值稅的稅務處理,即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而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處理上,由于政府的補貼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第七條內容所規定的與財政撥款相關的不征稅收入,因此企業所取得的政府補貼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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