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收社會成本是指不能直接歸入政府稅法制定成本、稅收征管成本、稅法缺失成本以及納稅當事人稅收成本,但與稅制運行過程直接相關,由征納主體以外的企業、組織、部門和個人承擔的費用與支出。
稅收社會成本包括除稅收征管部門以外的政府部門為保證稅制的運行而發生費用支出、稅制運行對社會經濟行為產生的扭曲與負效應以及納稅主體因為其他納稅主體納稅而發生的額外費用。稅收社會成本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因此,稅收社會成本的高低能夠反映出稅法體系的健全與完善程度。通常情況下,稅收社會成本高說明稅收立法機制有所欠缺,稅收社會成本低說明當前稅法體系相對健全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