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紅利所得稅的扣除方式為: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紅利所得稅屬于“個人所得稅”范疇。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稅負越低,通過該扣除方式能夠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