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行政訴訟申請期限,是納稅人行使行政訴訟權力的時間間隔長短,也稱為稅務行政訴訟時效。稅務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為六個月,該期限過后,納稅人的訴訟權力就會宣告消滅。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并作出行政行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對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或裁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稅務行政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