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進項稅未抵扣),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計算公式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按稅額=銷售額×2%。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企業出售固定資產應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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