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價款滯納金,是指在地價款確定后,伴隨地價款交納情況而發生的費用。地價款滯納金是約定付費未履行的責任追究,由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持有人交納,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代收,政府財政部門收入國庫。
地價款滯納金,根據《關于調整土地出讓合同地價款滯納金標準的通知》(京國土房管出字[2001]62號),自2001年1月19日起執行,逾期支付地價款的,應按合同規定支付滯納金,滯納金按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執行。
國土局收取的地價款滯納金能否在稅前扣除,應該視該項滯納金的性質而定,如果屬于行政性處罰導致的滯納金,稅前自然不允許扣除,反之,如果屬于合同違約繳納的滯納金,則可以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