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地區企業所得稅指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跨地區處理業務并按規定向當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所申報和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質上是一種具備預繳性質的稅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第二章第六條的內容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