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約談制度的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主動性:稅務約談由稅務機關主動啟動,以達到控稅目的;
2、針對性:針對性包括了兩層含義,一是直接針對存在一般性涉稅違章違法行為或稅務疑點的納稅人,而非所有納稅人;二是在具體采取的約談方式、技巧上有較強的靈活性和變動性;
3、強制性:稅務約談制度體現了國家的征稅意識,具有法律效力,納稅人必須執行。若納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約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4、服務性:征稅行為是征稅主體在納稅主體合作下所做的稅收公共服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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