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出租固定資產,若為一般納稅人不動產的,則可以按照簡易征收5%征收率或一般征收9%的稅率計征;若不屬于不動產的則按一般征收13%的稅率計征;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一般按5%征收率并視乎情況減按1.5%計征。而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所在地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但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由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決定是否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并按照《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進行預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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