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兌損失的稅前扣除包括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準予扣除。而匯兌損失中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則按規定不能進行稅前扣除。
其中匯兌損失指企業辦理外匯買賣和兌換外幣等業務時所產生的損失,而匯兌損失的稅前扣除項目和規定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內容作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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