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機構原則是指外國企業在另一國進行其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固定場所,或者雖然沒有設置固定場所,但外國企業在另一國有非獨立代理人,并通過該非獨立代理人從事特定性質活動,那么該外國企業就會被認定為在該另一國有常設機構,并就其營業所得向該另一國交稅的原則。
常設機構原則對居住國和來源國在跨國營業利潤上的征稅權益分配作了明確的劃分,但對常設機構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的確定一向都存在爭議,因為這些內容的確定會直接影響到納稅人居住國和收入來源國稅收利益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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