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限額抵免分為以下四種:
1、綜合限額抵免:是指對于納稅人就其來源于不同國家的所得分別在來源國繳納的稅款,加總計算抵免限額。低于或等于抵免限額的稅款,應在居民繳納的所得稅款中扣除,對于高于抵免限額部分則不予抵免;
2、分國限額抵免:是指就納稅人從境外各國所取得的收入按照不同國家分別計算抵免限額,并按照在境外各國繳納稅款數額,確定允許在居民國應納稅款中予以抵免的數額;
3、分項限額抵免:是指國際上部分國家為了防止采用綜合限額抵免后所發生的逃稅和避稅,對外國低稅率的某些項目,包括利息所得稅等,規定另行計算抵免限額進行稅收抵免的方法;
4、不分項限額抵免:是在一國或多國直接抵免條件下,居住國允許居民綜合其來源于所有非居住國的適用不同稅率的所得,合并計算出一個統一的抵免限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