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范圍包括: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4、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5、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和規定的方法計算的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