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能力原則是根據納稅人支付能力的大小來分配稅收額度的原則,它要求稅額的分配應與納稅人的支付能力呈正向變化。能力大者多納稅,能力小者少納稅;能力相同者負擔相同的稅收,能力不同者負擔不同的稅收。
對于如何判定兩個經濟主體的支付能力相同還是不同,理論界有“主觀說”以及“客觀說”兩種觀點。“主觀說”認為應該根據納稅人承受稅收負擔后主觀心理感受來判定其支付能力的大小,而“客觀說”主張通過客觀標準來判定經濟主體的支付能力相同還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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