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稅滯納金是在關稅繳納期限內未履行其關稅給付義務的納稅人,被海關課以應納稅額一定比例的貨幣,征收關稅滯納金的目的是通過使滯納關稅的納稅人承擔新的貨幣繳納義務的方法,促使其盡早履行其關稅的繳納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由海關征收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關稅滯納金的計算公式為:關稅滯納金額=滯納的關稅稅額×0.5‰×滯納天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