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稅起征點是稅法規定對小規模納稅人開始征收增值稅的最低界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規定,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個人按期納稅的,其增值稅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個人按次納稅的,其增值稅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以及相關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