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四條規定,耕地占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具體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以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每平方米為十元至五十元;
2、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八元至四十元;
3、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六元至三十元;
4、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五元至二十五元。
耕地占用稅是指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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