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資料:工商登記變更通知及工商營業執照;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外經委批復、批準的證書復印件和股東會決議復印件等有關資料。
2、按照規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與工商登記無關的,應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材料到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外經委批復、批準的證書復印件和股東會決議復印件等有關資料。
求職應聘:295966239@qq.com
投稿郵箱:295966239@qq.com
市場合作:131-6150-2582
尋求報道:1316691899@qq.com
Copyright ©2018-2028 www.shengzhouxiaoc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企業好幫手 版權所有 京ICP備17026297號-4
企業好幫手總部聯系方式(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9:30-18:30)
掃一掃添加微信
企業好幫手總部:北京市朝陽區景輝街與針織路交叉口西南角
企業好幫手華南: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4009號
企業好幫手華東:上海市黃浦區北京東路668號科技京城C區6層麥騰集創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