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稅收公益訴訟的受理機關是法院,有關稅務行政訴訟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依法予以保護的訴訟行為。起訴,是法律賦予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用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和手段。在稅務行政訴訟等行政訴訟中,起訴權是單向性的權利,稅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即稅務機關只能作為被告;與民事訴訟不同,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不能反訴。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管理相對人在提起稅務行政訴訟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稅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法律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稅務行政案件。經過調查、收集證據、開庭審理之后。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1.維持判決。適用于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的審判制度。審理的核心是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即作出該行為的稅務機關是否依法享有該稅務行政管理權;該行為是否依據一定的事實和法律作出;稅務機關作出該行為是否遵照必備的程序等。
2.撤銷判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同時可判決稅務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 履行判決。稅務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 變更判決。稅務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有關稅收公益訴訟的的處理,也是屬于行政訴訟的一種類型,對于稅收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情況,是需要基于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但在提出行政訴訟時,還需要對管轄法院來進行認定,避免出現不具備管轄權的情況。
行政公益訴訟包含稅收,行政公益訴訟,是指檢察院、公民及社會組織認為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時,雖與自己無直接利害關系,但為維護公益,而向特定機關提出起訴請求,并由特定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
行政公益訴訟形式在中國目前還未被立法者所承認,但通過對西方法治國家行政公訴制度的考察和法理思考可知,在中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有理論之基礎,現實之需要,也是國際上訴訟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
1、一般行政訴訟要求起訴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法律關系的當事人,而行政公益訴訟則不要求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不要求是法律關系的當事人。
2、一般行政訴訟的結果是由當事人來承擔的,即由原被告雙方或者第三人來承擔。但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卻可能不承擔訴訟的結果。
3、一般行政訴訟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訴訟,而行政公益訴訟則是為了國家或者社會的公眾利益。
4、一般行政訴訟中原告可以相應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行政公益訴訟中的原告不能處分訴訟權利,在其提起訴訟后,只能退出訴訟,而不能申請撤回起訴。
5、一般行政訴訟中訴訟是行政行為已經對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行政公益訴訟具有明顯的預防性質,即對公益的損害不需要實際發生,公眾利益雖沒有受到現實侵害,但只要根據一般理性人的判斷,某行政行為在經過一定時間或某條件成就后,就將給社會公益造成實際損害的,公民就可對該不法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一)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為行為
行政作為行為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行政相對人卻從中獲益。從目前的社會發展來看,這種行為主要有三種情況:第一,損害環境的行政作為行為。行政主體為了追求短期的經濟效益或者所謂的政績,在批準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時,違法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對一些重度污染但是可以帶來稅收等經濟利益的企業,違反相關法律,頒發生產經營的許可證,過度發放砍伐林木的許可證以及開采礦產資源的許可證,進行城市規劃時,沒有經過合理地論證,破壞了自然環境以及文化古跡;第二,違法減免稅的行為。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公共財政支出的來源。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導致稅收收入的減少,不利于國家公共項目的建設支出,損害了公眾的利益,理應被納入行政公益訴訟的范圍;第三,行政主體濫用自身職權,將國有資產以不合理的低價進行轉讓甚至無償轉讓。
(二)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為
對于行政主體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為行為。這種情況通常是指行政主體依職權應該做出相應的行為,而行政主體怠于行使以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損害。通過行政公益訴訟,將此納入法院的審查范圍,客觀上可以督促行政主體依法行政,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從而更好的實現依法行政,保護公共利益。因而,應該將造成公共利益損害的行政主體的不作為,納入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之內。
(三)行政主體損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為
目前,我國行政訴訟法并未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受案范圍。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一般具有不特定對象性,因而影響更加廣泛,而其反復適用性,則可能導致損害更為嚴重。若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可以在公共利益的損害造成之前,使其能夠得到事前的救濟。對于即將建構的行政公益訴訟,可以對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這樣才能更好地對行政行為進行監督。規章以上的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立法行為,應當由立法機關來進行監督,以避免權力的沖突和法律資源的浪費。
行政公益訴訟,指的是當事人的民事行為,侵害了公眾的利益,那么有關的社會組織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在我國目前還沒有被立法者承認,但這是國際的發展趨勢,行政公益訴訟規定的受案范圍包括: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為行為,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為,行政主體損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