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收滯納金可以直接訴訟,稅務行政訴訟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依法予以保護的訴訟行為。起訴,是法律賦予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用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和手段。在稅務行政訴訟等行政訴訟中,起訴權是單向性的權利,稅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即稅務機關只能作為被告;與民事訴訟不同,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不能反訴。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管理相對人在提起稅務行政訴訟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稅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法律根據(jù)。
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稅務行政案件。經(jīng)過調(diào)查、收集證據(jù)、開庭審理之后。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1.維持判決。適用于具體行政行為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的審判制度。審理的核心是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即作出該行為的稅務機關是否依法享有該稅務行政管理權;該行為是否依據(jù)一定的事實和法律作出;稅務機關作出該行為是否遵照必備的程序等。
2.撤銷判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同時可判決稅務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 履行判決。稅務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nèi)履行。
4. 變更判決。稅務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因稅收滯納金的行政行為存在異議的,當事人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維權處理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來判決處理,也可以先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來對相關事項進行認定,后期可以由行政機關來進行重新認定處理。
稅收行政訴訟聽證程序是: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申請后15日內(nèi)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聽證公開舉行。因案件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或個人隱私,當事人要求不公開舉行的,可以不公開舉行。
(一)聽證后,稅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應當采納。稅務機關不能因當事人要求聽證而加重處罰。
(二)對聽證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復核后,或當事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后,稅務機關應當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當事人簽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事實和證據(jù);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印章。
(三)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的,經(jīng)當事人提出,稅務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有參加聽證和委托1~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應當出具代理委托書,并應注明代理權限和期限;聽證過程中當事人認為委托代理人不能正確履行代理責任時,有權中止委托代理,中止委托代理應向主持人聲明;
2、有就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與證據(jù)充分發(fā)表意見的權利。可以出示有關證據(jù),要求己方證人出席做證,并可要求質(zhì)證;
如果是關于稅收相關的行政案件需要舉行聽證會的,當事人需要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后方可進行聽證會的流程。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但是稅務機關認有必要舉行聽證會的,也可以通知訴訟案件當事人準備舉行聽證會的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