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收行政行為訴訟的程序流程主要分為訴求確定和受理裁決兩個步驟,具體如下:
(一)訴求的確定
1、撤銷之訴。即原告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予以撤銷而提起的訴訟。
2、請求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訴。即原告認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合法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
3、請求變更之訴。即原告認為稅務機關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顯失公平,請求人民法院判處被告變更的訴訟。
4、請求賠償之訴。即原告認為被告稅務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稅務機關予以賠償的訴訟。
(二)受理程序
1、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訴狀后,應在7日內作出審查結果,裁定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應當在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稅務機關。
3、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4、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
稅收行政行為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其目的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稅務行政案件,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綜上所述,稅收行政行為訴訟的程序首先應當經過稅收行政復議,當事人對于復議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經過訴求確定和案件審理,法庭辯論直至宣告判決,一審不服可以提出二審,作出最后的終審判決。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稅務當亊人同國家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 時,必須先依照國家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國家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2.申請人對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及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國家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申請人對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阻止出境行為,拒絕頒發稅務登記證、出售 票或不予答復的行為以及責令提交納稅保證金或提供納稅擔保的行為丌服申請復議,可以在知道上述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復
1.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亊實依據;
4.屬二申請復議范圍;
5.屬二復議機關管轄;
6.在提出復議申請前已經依照國家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 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
7.復議申請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 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
4.已經依照國家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及滯納金的證明材料;
5.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亊人應當以自己 的名義申請復議。
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復議;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復議。有權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或者組織,經復議機關批準,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復議。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我國的稅收征收的數量以及政策也是在不斷的變化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稅收問題的時候要及時的處理,如果是自己無法處理的話,是可以聘請專業的人士來處理的,專業的人士來幫助我們快速的處理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