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稅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稅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稅務行為是否合法予以審查,并不審查具體稅務行為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稅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愿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稅務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而停止執行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五)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由于稅務行政行為是稅務機關單方依一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稅務機關最了解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如果稅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就可能敗訴。
(六)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
民事訴訟屬于平等主體間的訴訟;而行政訴訟即平時說的“民告官”,是處理公民和行政機關糾紛的訴訟。其主要區別在于:
(1)適用法律不同,前者是民事訴訟法,后者為行政訴訟法。
(2)審理期限不同,民事訴訟的一審期限一般為6個月,而行政訴訟為3個月。
(3)舉證責任不同,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行政訴訟中,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必須舉證說明自己的行為是正確的,否則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4)當然,兩者之間也存在聯系。如果行政訴訟法中沒有規定的可以準用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條款。
行政訴訟是因行政糾紛而引起的,行政糾紛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之間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糾紛。不屬于此過程中的糾紛,就不屬于行政糾紛,如某行政機關因建樓房購設備與建筑公司或者貿易公司之間發生的糾紛,就屬于民事糾紛,對此糾紛只能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對稅收行政訴訟的原則簡單了解一下即可,如果提起行政訴訟,行政相對人要先咨詢律師意見,因為行政訴訟中被告方是國家行政機關,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稅務機關的稅收行為有問題,肯定會敗訴的。
稅務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六個月。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一般訴訟時效和法定訴訟時效的規定。行訴法第4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行訴法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為六個月。法定訴訟時效即法律有規定的訴訟期限從其規定。中國行政法律所規定的行政起訴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規定。
我國的行政復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權,在當事人的申請和參加下,按照行政復議程序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裁決解決行政侵權爭議的活動。行政復議是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的行政監督制度。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可以到房管局或者房管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記著不要超過六十日。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稅務繳納的情形的,此時我們一定要注意及時的繳納稅務,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從而受到行政機關的處罰,需要注意的是,稅務問題是我們生活中必須面對的問題,無論是對國家還是對個人而言,稅收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