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收訴訟費用規定是訴訟費用應當是在納稅之前予以扣除,非稅收入訴訟費規定是訴訟費用是不需要納稅的。《稅法》遵循“實際發生”與確定性原則,按照會計處理對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的或有事項或有資產稅收上不予確認,已計入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營業外收入的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作相應的納稅調整。若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預提未決訴訟,最后轉入未分配利潤,只要不調整應稅所得,無須做納稅調增。待實際發生支付未決訴訟時,允許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未決訴訟雖然是正在進行中的訴訟,但該訴訟是企業因過去的經濟行為導致起訴其他單位或被其他單位起訴。這是現存的一種狀況而不是未來將要發生的事項。未來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經營虧損等,不屬于或有事項。
關于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規定,對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的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稅收上不予確認,已計入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營業外收入的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作相應的納稅調整。
比如,未決訴訟雖然是正在進行中的訴訟,但該訴訟是企業因過去的經濟行為導致起訴其他單位或被其他單位起訴。這是現存的一種狀況而不是未來將要發生的事項。未來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經營虧損等,不屬于或有事項。
根據相關的會計法規,企業的成本類支出都可以進行稅前扣除。訴訟費用也可以算作成本類費用,目前行業內普遍認為應該納入稅前扣除的范疇。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個人所得稅還是企業所得稅,在進行征收的時候,都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而訴訟方面的一些費用并不是屬于應當納稅的范圍,所以在納稅之前都會將這一個項目予以扣除的。
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作為兩種不同的權利救濟制度,是解決稅務行政爭議,規范稅務行政行為,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的重要途徑。
(1)性質和審查原則不同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屬地方人民政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審理依法作出裁決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的活動,是稅務機關一種內部糾紛解決機制。
稅務行政訴訟是指稅務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稅務行政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保護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是一種司法救濟制度。兩者在行為性質和審查原則方面有以下兩點區別:
第一,從行為的性質來看,稅務行政復議只是稅務機關內部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屬于審查活動,具有初審性質,不具有終局性(國務院的終局裁決例外);而稅務行政訴訟是通過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和裁決的一種司法審查活動,是稅務糾紛的最終解決方式,具有終局審查的性質。
第二,從審查的原則來看,稅務行政復議可以同時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申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時,還可以對該依據提出附帶審查申請(規定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地稅機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規章除外);而稅務行政訴訟僅局限于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以審查合理性為例外),只審查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為了充分保證稅務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的獨立性和自由裁量權。
(2)在適用上的順序不同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稅務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作為兩種不同的權利救濟制度,是解決稅務行政爭議,規范稅務行政行為,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的重要途徑。他們主要區別在于性質和審查原則不同以及在適用上的順序不同
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經常會遇到稅務相關的問題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不知道如何處理的時候,一定要關注政策的變化,或者是及時的訴諸于法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活動中要充分保證稅務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的獨立性和自由裁量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