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納稅人和稅務代理人在選擇申請行政訴訟時,應注意行政訴訟事項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主要涉及兩種情形:行政處罰合理性訴訟和行政復議合法性訴訟。
《行政復議法》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兩個法律制度的銜接,是由以下兩項法律原則所決定的:一是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即行政復議并非終局裁決,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由司法機關決定對所爭議的行政行為作出最終裁決。二是行政復議并非必經階段原則,行政復議的存在主要是考慮效率,而行政訴訟則更具有公正性的裁決。
根據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申請行政處罰訴訟時,納稅人和代理人要分清哪種行政行為是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一)規定,納稅人對罰款行政處罰不服的事項,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納稅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還有,行政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都是行政處罰。而其他行政行為,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強制措施;非法要求公民、組織履行義務;拒絕頒發許可證和撫恤金等都不是行政處罰。對于不屬于行政處罰的事項,人民法院不得判決變更。納稅人和代理人應該清楚,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這個爭議點不是合法性問題,而是合理性問題。
《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行政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申請人不服涉稅行政復議裁決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在法律或者法規規定的復議期間內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應當遵守兩個十五日的期間規定。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例外。
納稅人和代理人在實際工作中還應注意,稅務行政法律救濟方式中,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金錢給付義務的滯納金,屬于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無需先申請行政復議,也不需要解繳滯納金。
行政訴訟的條件包括需要滿足提起訴訟的要求,是行政復議合理性訴訟還有行政處罰合法性的訴訟,納稅人在實際工作中需要繳納相應的的稅務,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制定措施,經行政復議的案件,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稅收復議規定是必須先提出行政復議,然后再提出行政訴訟。稅務行政復議的特點主要有:
(1)以稅務爭議為處理對象,沒有稅務爭議,就無需復議。
(2)以稅務爭議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首先,稅務機關已經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否則不存在爭議對象,當事人也就不能提起復議。其次,當事人不眼,否則即使存在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復議也不自動發生。再次,進行復議的行政行為應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最后,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
(3)復議依申請而進行,只能由稅務管理相對人提起,不能由原處理機關或上級稅務機關提出。
(4)復議審理由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
(5)稅務行政復議與稅務行政訴訟相銜接,構成稅務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除法律規定可選擇的復議之外,稅務爭議案件未經復議,當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不能就此作出實體判決。復議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6)復議案件的審理以書面形式進行,以不調解為原則。
(一)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復議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稅務方面產生一些行政糾紛還是其他方面產生糾紛的話,都需要通過合法的方式來救濟自己的權利,比如說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來進行處理,但是有一些案件相對比較特殊,需要復議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