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收案件訴訟時效一般情況下是5年的時間。涉稅案件如果構成犯罪的,是有追訴時效限制的,例如存在危害稅收征管罪行為時,依據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不滿1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在當代的社會,跟稅收有關的一些行為是有可能會構成犯罪的,在這種情況之下,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第87條,當中所規定的犯罪行為的追訴時效來進行確定,也就是需要根據法定最高刑來確定追訴的時效。
稅收爭議非訴訟解決程序是提出行政復議。稅收訴訟和稅收復議的區別是: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于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于行政行為的范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復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復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范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于受理范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復議法》的受案范圍要廣于《行政訴訟法》。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且各有所長,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現代國家一般都同時創設這兩種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或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由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復議救濟途徑之后,仍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管轄,是指不同層級、不同職能的行政機關之間受理復議案件的分工。管轄的實質意義在于解決具體對某一行政復議案件由哪個行政機關行使復議權。
《行政復議法》第12條至15條,對行政復議管轄作了集中規定。根據該規定,行政復議管轄按以下規則確立:
1、對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3、對特殊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1)對派出機關、機構行為不服的管轄;
(2)授權關系中的管轄;
(3)對共同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4)對被撤銷行政機關行為不服的管轄。
有些情況下,法律中明確規定了行政復議為前置程序,此時行政相對人就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必須要先通過行政復議這一救濟途徑之后,那么才允許其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無論是申請行政復議還是提起行政訴訟,其實都有時效的要求,這點也是需要特別注意的。
公民或者是行政訴訟人對于稅務機關所作出的具體稅務方面的行政行為不滿意可以提出行政復議,這是屬于非訴訟的一種解決的途徑,還有一種途徑就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但是這是屬于行政復議前置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