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收行政訴訟的時間規定是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的15天之內提出行政訴訟,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包括四種形式:
(1)地域管轄。原則上由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一般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實行地域管轄,中、高級人民法院分別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一審稅務行政訴訟案件。
(3)裁定管轄。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上級法院以裁定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下級法院管轄。上述特殊原因包括因意外災害或訴訟程序上的原因以及技術條件和審理水平的限制,致使有管轄權的法院無法審理和管轄權發生爭議兩類情況。
(4)移送管轄。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概念稅務行政處罰,是指稅務行政主體依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涉稅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納稅主體違反稅收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稅務違法行為所實施的行政制裁。種類主要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辦理出口退稅三種。需要強調的是,實踐中稅務機關有權依法作出各種具有懲罰性質的執法措施,但這些執法措施只是稅務管理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處罰類型,主要包括:
(1)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不是稅務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命令
(2)稅務機關作出的收繳或者停售發票不是稅務行政處罰,而是一種執行懲罰性質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
(3)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如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收繳稅務登記證、停止抵扣等,均不屬于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機關在處理相關的稅收方面的問題的時候有權利做出相對應的一些決定,比如說做出征收稅收等決定在這個過程當中如果說形成相關人員,對于其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復議,在行政復議結束之后還可以進行行政訴訟。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于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于行政行為的范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復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復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范圍不同?!缎姓V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于受理范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復議法》的受案范圍要廣于《行政訴訟法》。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且各有所長,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現代國家一般都同時創設這兩種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或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由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復議救濟途徑之后,仍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管轄,是指不同層級、不同職能的行政機關之間受理復議案件的分工。管轄的實質意義在于解決具體對某一行政復議案件由哪個行政機關行使復議權。
《行政復議法》第12條至15條,對行政復議管轄作了集中規定。根據該規定,行政復議管轄按以下規則確立:
1、對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3、對特殊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1)對派出機關、機構行為不服的管轄;
(2)授權關系中的管轄;
(3)對共同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4)對被撤銷行政機關行為不服的管轄。
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類型相對來說是比較多的,不僅僅是包括比較常見的民事糾紛案件,還包括有行政糾紛的案件,比如說稅收方面的一些具體行政行為就可以提出行政訴訟,但是也可以提出行政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