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①性質不同。稅務行政復議是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稅務行政訴訟是屬于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②管轄機關不同。稅務行政復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稅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③審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稅務復議機關審查稅務復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復議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裁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稅務行政復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復議機關所作的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復議的結論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注意: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后,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
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為前提。行政管理相對方提出復議申請是因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的活動。
簡單來說: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與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由人發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活動。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個并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救濟功能。但兩者有著區別,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兩者比較而言。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稅收方面,如果行政相對人和行政機關之間不能夠達成一致,也就是對其所做出的一些具體行政行為不滿意的,完全是可以提出行政復議或者是行政訴訟,但是復議和訴訟完全不同。
稅收保全行政訴訟時效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行政訴訟時效有以下幾種規定: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行政訴訟是否適用時效中斷制度,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本文從行政訴訟不同于民事訴訟的特點入手,重點分析。《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適用時效中斷作出的排斥性規定,闡明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轉的,不會因《民法典》規定的法定事由出現而出現訴訟時效中斷問題。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是對于行政方面的具體行為不是特別的滿意的話,完全是可以通過我們國家的具體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比如說稅收方面的一些征收的決定,可以先進行行政復議,然后再進行停留訴訟。

